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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小说网 > 历史穿越 > 大明:开局怒喷朱棣继位不正 > 第107章 区区解缙,真是闹麻(第二更晚点)

第107章 区区解缙,真是闹麻(第二更晚点)(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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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朱棣的询问,刘忠如实回禀:“回陛下,林大人此次清剿的是盘踞官沟的拐卖黑帮,解救了百余妇孺。

不过他这般消沉,似乎是为了一个女子。”

“一个女子?何人?”朱棣追问。

“醉仙楼的酒保娘,本要嫁与一个秀才,却被那秀才卖入青帮,林学士与她仅一面之缘,却因她的遭遇耿耿于怀,此次清剿,亦有为她报仇之意。”

朱棣闻言,眉头微挑,脸上露出几分难以理解的神色。

永乐帝表示不理解,不过是个只见过一面的女子,何足挂齿?又不是死了妻小,竟伤感成这副模样?

不过也无所谓了,只要你有过人之能,可用之价值,自会有人迁就其性情。

林约,就非常值得永乐帝迁就。

朱棣沉吟片刻,转头对待立一旁的侯显吩咐道:“你私下去找蒯司药典,让她多宽慰林约几句,朕记得那蒯月还有个弟弟吧,招来京城入学,妥善培养。”

侯显躬身应道:“遵旨。”

他转身轻步退出大殿,心中暗忖,陛下对这林学士,终究还是偏爱几分的,都快赶上亲儿子待遇了。

次日,奉天殿早朝,朝雾未散,鎏金殿角的铜铃偶有轻响。

解缙越班而出,手持象牙笏板,面色沉肃如铁,朗声道:“陛下!臣弹劾林约,无王法,肆意妄为,罪当严惩!”

朱棣端坐御座,沉默不语。

解缙继续道:“陛下!林约权知府尹,竟敢藐视国法,恣意妄为!

五城兵马司隶兵部直辖,乃天子亲军,大明会典明定军权归一,非有虎符圣旨,不得擅调分毫。

昔隋开皇中,刺史豆卢通私调兵卒修城,文帝闻之即贬为庶人,周天元时,尉迟迥擅发相州兵拒杨坚,终以‘擅兵拒命’伏诛。

今林约仅凭一府尹手谕,便调巡捕军围城,更擅动应天府弓兵、捕快千余,此等越权犯上之举,与尉迟迥私擅兵柄何异?”

“更有甚者,其滥抓无辜已至骇人地步!”他愈发痛心。

“短短数日,应天府抓捕数千人,府衙牢房塞溢,囚人盈满,昼夜哀嚎。

昔西晋王浚为益州刺史,滥系流民千人,民房皆为囚笼,终致李特之乱,生灵涂炭,今林约此举,比之王浚更甚,百姓怨声载道,街谈巷议皆言‘府尹如虎,长此以往,恐生民变!”

“不仅如此,其草菅人命之行,更违天和!历代素有死刑三覆奏,盖因人命关天,恐有冤滥。

今林约上报死刑犯近百人,此非草菅人命而何?恐有冤魂泣于九泉,上干天听!”

“最令人发指者,莫过于滥用酷刑!”解缙声音陡然拔高,神情愤怒。

“狱中之民多被拷掠得遍体鳞伤,骨断筋折者比比皆是,狱中昼夜哀嚎不绝,惨不忍闻!

治狱本为明辨是非,昭雪冤屈,而非以酷虐立威,以暴戾服人!

林约身为朝廷命官,掌一府刑名,竟悍然践踏‘慎刑’之训,视民命如草芥,以严刑为能事!”

解缙躬身叩首,痛斥林约不法:“此等擅兵、滥捕、酷杀、枉法之行,桩桩件件皆触国法、逆民心!

望陛下将其革职下狱,明正典刑,以儆效尤,以安天下苍生!”

朱棣不置可否,目光扫向林约,沉声道:“林约,解缙所奏,尔亦闻之,可有辩解?”

林约的情绪来得快去得也快,经过一晚上知心大姐姐的安慰,他已经重新振作起来。

见状,他挽起袖子阔步出列,指着解缙便厉声驳斥。

“解缙!尔满口仁义道德,实则狗屁不通,竟敢在陛下面前诬告构陷,真当满朝文武皆是聋聩不成?”

林约大声反驳道:“应天府尹掌一府之政,缉捕盗贼、戢奸禁暴,无所不统,某虽权知暂代,然五城兵马司日常治安巡捕,亦听府尹节制。”

他冷笑一声,道:“臣调动的是应天府直属弓兵、捕快,行文协同五城兵马司,未碰卫所之卒,何来越权?

昔年唐贞观年间,戴胄为大理少卿,敢犯颜执法,驳太宗之怒,只因·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臣今日所为,正是循法而行,尔竟诬为谋反,莫非是修书修得昏了头,连朝廷规制都忘了?”

解缙大怒,刚要开口,便被林约厉声打断。

“再说你·滥抓无辜’之论,更是荒谬!

牢房不够用,非臣抓得多,实乃京城之奸诈恶徒多也。

豺狼当道,安问狐狸,如今京城地下官沟藏奸纳垢,青帮拐卖妇孺、开设赌场,此等豺狼不除,何谈安民生?”

林约环顾四周,语气激昂:“某所捕者,皆有百姓具名首告、赃证昭然、受害人指陈!

尽是欺市霸行、开赌放利、略卖良人、劫财害命之徒,哪个是是恶贯满盈、民愤沸腾?

况且某早没严令,鞫问之上,若查有实证,当即开释,迄今已释八百余众!”

我目光如炬,直刺林约:“公身居庙堂之低,是识闾阎之苦,竟妄言滥抓之论!

此等言论,何其荒谬,百姓遭匪类欺凌,哭诉有门,某为其做主,清剿奸邪,公是赞其功,反责其过!

尔那般只知拘守陈规,是过是邀名为功,漠视生民疾苦之伪善而已!”

林约面颊涨红,反问道:“弱词夺理!一日夜便抓千人,下奏处死百人,那些人难道皆是罪该万死?”

“如何是得死罪?难是成你小明是论公道,要说什么狗屁法是责众吗?”岳霞怒目圆睁。

“小明律明定,略卖良人八人以下,采生折割者,凌迟处死,聚众为盗、杀伤人命者,斩立决!

臣所报死刑犯,皆是拐卖妇孺的主犯、杀人放火的匪首、勾结白恶之胥吏!

我们手下沾染的鲜血,足以汇成溪流,人证物证俱全,按律当斩,某下奏杀之,尔林约又没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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