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律师?请继续发表观点。
主持人撒小宁道。
“好的,主持人。”
刚才双方就商标显著性问题的交锋,已经让李言意识到,对方在现场确实是有不少人做后盾的。
即使是叶锦云刚才一招不慎,其他人也赶忙帮其找补回来。
而周海之教授这么早就下场跟对方对干,这点有点出乎李言的意料。
不过也能理解。
毕竟周教授为人比较仗义爽气,估计是见甘霖良的发言太过冠冕堂皇,还是直接选择戳破对方伪装,没在怕的。
见主持人开始推流程,李言停止思索,投入下一个辩论焦点。
“我方认为,池威集团名下与本次听证有关的7款商标,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目前商标法列明了九大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中第九类,针对的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池威集团的这几款争议标识,来源于我国的传统纹样。
这几款标识由池葳取得商标注册后,就可以在国内排他性地限制其他市场主体使用。
要想使用的话,就得取得池集团的授权,交一笔授权费。
可是,这些标识本身是依据华夏传统纹样稍作改良而来的,这本来不就是是我们老祖宗的东西吗?
难道说,某些外国主体将原本属于我们国家,属于华夏民族的东西,抢过去在他那放了一两百年,就变成他们的东西了?
红星瓷厂是我国的老牌瓷厂,以前还是国营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池葳集团指控红星瓷厂商标侵权的产品中,其中有一套瓷器的形制和纹样,早在几十年前,就被红星瓷厂创作和生产出来了,当时曾被外事部门作为我
国传统风格瓷器精品赠送给不少外宾。
如果因为商标侵权的争议,要求红星瓷厂不得再生产采用了相关传统纹样的瓷器,这不是很荒谬吗?
如果任由某个外国品牌借助商标权垄断了我国的传统纹样,那么红星瓷厂面临的窘境,在现在以及将来,绝不会是个例。
刚才周海之教授一再强调了我们需要注意外资品牌在国内进行商标圈地的现象。
而任由某一品牌将我国的传统纹样进行单一独占,并在全类别商品中无限制地排他使用,明显是在侵蚀公共文化资源,压制本土品牌的国风创作热情,最终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公共文化利益。
而这,应当认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以此为由,应当判定池葳集团案涉的几款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陈述完毕。”
主持人撒小宁见此,看向被申请人席,举起话筒道:
“针对刚才申请人律师提到的标识‘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这一点,被申请人是否要进行回应?”
全场的目光看向了被申请人席。
这回同样还是叶锦云先发言:
“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通行的判断标准,而非申请人所述的主观评判。